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100年全國基層體育表揚大會推展體育有功人士推薦表

一、目的:為表彰及獎勵地方基層推展體育有功之機關團體及人士而訂定本表揚辦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台灣省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
四、承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五、執行單位:金門縣體育會
六、協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金門縣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體育會
七、表揚日期:民國100910日(星期六)
八、表揚地點:金門縣政府文化局
九、各獎項推薦要項:
1)各獎項三年內不重覆表揚,推薦名單請事先徵詢推薦人,切勿重覆推薦。
2)各獎項推薦之名單須填推薦表,推薦表內應將推薦表揚事蹟列出,以便評核。
3)各獎項甄選,受推薦者服務單位簽章審定後,於指定日期內,送評核小組審核甄選。
4)受推薦之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應附團體識別徽記及活動照片兩張,推展體育有功人士及優秀體育教師,應附受推薦人二吋照片兩張,並於背面書寫姓名。
 (5) 受推薦之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推展體育有功人士及優秀體育教師,應避免與全國精英獎表揚名單重覆。
十、獎項類別及資格:
1)推動基層體育有功團體獎:
   1.表揚資格:在近三年內曾連續主辦以縣市(或跨縣市)為區域之各項體育活動
   或競賽。
 1.
2.、推薦單位:由中央、省()、縣()之體育主管機關,或推展體育之
    社團推薦。
3.評選:由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初選(審核表揚事蹟)後,送評選小組評選後給予表揚,表揚名額不限,由評選小組議決。
2)熱心推展體育獎:
    1.表揚資格:對地方體育推展具有大貢獻者。
2.推薦單位:由各縣市體育會各推薦一人(17單位17名)、台灣省體育會及五都體育會各推薦2名、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推薦6人。
3.審核:由各縣市體育會及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初選後推薦,經審核小組評核通過後給予表揚,表揚名額35名。
4.備註:各縣市體育會推薦名單未獲審核小組通過者,得於七天內重行推薦,逾七天未重新推薦,視同放棄。
3)推展體育優秀教師獎:
1.表揚資格:對體育教學具有卓越表現或推展育體有重大貢獻之優秀教師或教練。
2.推薦單位:由各縣市政府推薦一名(17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五都縣市政
府各推薦2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推薦26名。
       3.推薦辦法:需服務於體育界並檢具證明文件,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熱心推
                   展體育成績卓著者。
   4.審核: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初選後推薦,經審核小組評核通過後給予表揚,
           表揚名額35名。
   5.備註:各縣市推薦名單未獲審核小組通過者,得於七天內重行推薦,逾七天
           未重新推薦,視同放棄。
十一、提報日期:
推展體育有功團體及推展體育會有功人士由各縣市體育會及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推薦;推展體育優秀教師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推薦,推薦表應於731日前送達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臺北市朱崙街2010),以便彙整。送評選小組評選及審核小組評核。(逾期未送達者視同放棄,不另通知)。
十二、評選小組及審核小組:
  (1)審核小組:
1.     員:審核小組設委員1011人組成。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灣省政府、金門縣政府各1人、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2人,另聘體育學者專家56人組成審核小組。
2.審核獎項:依各單位推薦之熱心推展體育獎及推展體育優秀教師獎等兩
            獎項作審核,條件不符者,請推薦單位重新推薦。
2)評選小組:
1.   員:評選小組設委員1011人組成。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灣省政府、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各一人另聘體育學者專家56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獎項:依各單位推薦之推動基層體育有功團體獎評選。表揚人數由評選小組議決。
  (3)評選及審核日期:中華民國100824(星期三)
  (4)評選及審核地點: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臺北市朱崙街20號)
十三、獎勵:獲審核通過及經評選後之受獎人員,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共同頒發表揚狀及獎座給予表揚。
十四、其他事項:
 (1) 獲評選及審核通過後,由大會通知受獎人員,並將受獎名單函寄各推薦單位。
2)表揚隔日,將另安排受獎人員旅遊行程(食宿、交通皆由大會負責)。
3)表揚後若發現推薦不實狀況時,由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追回所發之表揚狀及獎座。
十五、附 則:本辦法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221日體委全字第1000003720
號函核備辦理。

金門縣全國基層體育表揚大會推展體育有功人士推薦表,
因先繳至金門體育會,以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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